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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621b

令函日期: 105-06-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621b
令函要旨:

一、將含有他人音樂著作之影片,上傳到YouTube網站,可能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音樂著作(詞、曲)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二、有關音樂著作之「重製」授權可與各詞曲經紀公司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http://www.mpa-taipei.org.tw/ 洽談,至於音樂著作「公開傳輸」之授權,據了解YouTube網站有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取得音樂著作的公開傳輸授權,如有利用問題,請洽MÜST查明其詳細授權範圍,以避免利用時發生爭議。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及有無侵權,如有爭議,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 發布日期 : 105-06-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9-27
  • 瀏覽人次 :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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