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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911b

令函日期: 107-09-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911b
令函要旨: 一、YouTube上之影片及影片中所含音樂,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影視畫面)、「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專輯),對該等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利用行為需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又有關合理範圍之內涵,須依著作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如不致過度影響著作財產人之權利,始得主張合理使用。
三、有關您所屬單位承製爵士音樂網路直播節目,以教學為目的,邀請樂手老師以YouTube影片做為引導及輔助說明一節,若係為說明、補充或闡述自己的觀點或意見之目的,且利用的比例甚低(例如僅播放整部MV的一小片段),似得依著作權法第52條主張引用之合理使用,而後續著作的公開傳輸(直播網路傳送)與重製(錄製)之行為,亦得審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要件,並參照前述著作權法第52條立法意旨,一併主張合理使用。但若利用之著作超出合理範圍(例如播放整部MV、發生市場替代效果等),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四、有關您所詢之電影原聲帶歌曲及MV之授權管道之查詢,建議可透過該首歌曲/MV於我國代理發行之公司向著作財產權人洽詢重製權授權,至於「公開傳輸」部分則可洽著作財產權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商取得,亦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1、第52條及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屬私權,有關上述利用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601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7-09-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10-05
  • 瀏覽人次 : 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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