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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921d

令函日期: 107-09-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921d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1及問題3,有關「瘋潮唱8001TW VOD電腦點歌機」本身未內建歌曲,而係由中國大陸雲端資料庫下載之行為,是否侵害貴公司重製權一事。將音樂、影片等上傳至雲端資料庫,涉及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等重製之利用行為,若將雲端資料庫之影音內容另下載至個別點歌機,則涉及另一重製之利用行為。至於是否侵害重製權,仍須視授權契約範圍而定,尚不能因點歌機有下載功能即認有侵害重製權,另請參考本局107年4月19日「智著字第10700024910號函」之說明;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侵害重製權,若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本局歉難表示意見或提供相關聲明。
二、所詢問題2,有關「兩岸著作權協處制度」一事,係指貴公司如認中國大陸雲端資料庫侵害貴公司重製權,須先依中國大陸法律規定,循正常法律途徑主張權益,於救濟程序中遇有不合理對待、違反法律適用原則或其他困難等情事時,始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本局請求協處,經本局審認確有上述情事時, 將通報中國大陸國家版權局協助處理,可參考本局網站「兩岸協處制度說明」。
三、有關所詢「瘋潮唱8001TW VOD電腦點歌機」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之情形,若該點歌機內未重製任何歌曲,輸入點歌機機器之行為並無違反前述規定。
  • 發布日期 : 107-09-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10-05
  • 瀏覽人次 : 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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