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91222c

令函日期: 109-12-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1222c
令函要旨:

一、 來信所述「○○顧問」logo,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如手繪繪圖他人美術著作,並上傳至網路之粉絲專頁,會涉及該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自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否則可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二、 至於為呈現自己通過上述認證考試,而手繪該證照logo圖樣並上傳至粉絲專頁報喜,有無主張合理使用規定之空間一節:本法第65條第2項所定「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規定,需依個案情形綜合審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為判斷。依您所述,如僅係為分享通過考試之喜訊,且綜合衡酌上開各事項後,不致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似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logo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及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9-12-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1-06
  • 瀏覽人次 : 80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