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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412

令函日期: 113-04-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412
令函要旨:

一、您來信所稱拍攝電影片尾名單,如僅係單純將參與該電影拍攝、製作等過程中之導演、編劇、製片人、主要演員、美術指導等相關工作人員之姓名,依次陳列並以字幕播放並搭配短句,因該等內容或不具原創性及創作性,或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不受著作權法屬保護之標的。因此他人將上述不受本法保護之姓名、短句拍照重製並上傳網路,尚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惟如所拍攝之片段涉及電影之內容,且置於網路環境供人欣賞,鑑於網路影響無遠弗屆,恐無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而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侵權者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二、如您發現他人的行為涉有侵害著作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惟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電影片尾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拍攝並上傳是否侵權?抑或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3-04-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5-08
  • 瀏覽人次 :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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