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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416

令函日期: 113-04-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416
令函要旨:

一、畫作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又依本法第30條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故所詢古畫如符合前述要件且仍在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內,任何人欲利用該古畫,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反之,如所詢古畫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產,則任何人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自由利用(包括製作成立體書),不會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至所詢製作立體書可否申請版權(應指著作權)一節,如所製作之立體書並非單純將他人畫作平面轉立體(屬重製行為),而係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改作,可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請參考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又因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規定參照),故您所製作之立體書,如符合衍生著作之要件而屬本法保護之著作時,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以任何著作權聲明作為權利保護要件,於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惟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可保留創作過程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日後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三、附帶一提,由於本法對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請參考本法第6條第2項規定)。因此,來信所提之古畫如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您在對該古畫進行改作前,仍應注意是否已取得該古畫著作財產權人(例如繼承人)之同意(請參考說明一)。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13-04-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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