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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417

令函日期: 113-04-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417
令函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來信所述之酒標設計之創作只要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保護標的,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無須向本局申請著作權登記、註冊,先予敘明。

二、至您來信請本局協助查詢參與競標之酒標設計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一節,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之酒標設計內容是否為著作?是否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例如構成抄襲等)?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本局為行政機關,歉難表示意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13-04-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5-08
  • 瀏覽人次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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