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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422c

令函日期: 113-04-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422c
令函要旨:

一、您製作漫畫周邊或偶像周邊的影片,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如他人透過YouTube等網路平台上傳您的影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如他人未經授權將您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影片上傳至網路平台(如YouTube),您可依本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本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規定,通知網路平台之管理員配合取下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或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告訴,追訴侵權者(即上傳者)之法律責任。

三、另須向您說明的是,若您製作影片時,影片內容有利用他人漫畫、偶像照片作為素材,由於這些素材分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攝影著作,則上述利用行為會涉及「重製」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各該漫畫、偶像照片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併予提醒。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您製作的影片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他人上述的利用行為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3-04-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5-08
  • 瀏覽人次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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