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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426c

令函日期: 113-04-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426c
令函要旨:

一、有關日本人著作在我國是否受保護,因我國於2002年1月1日加入WTO以後,與日本建立著作權互惠關係,對於我國加入WTO前已完成之日本人著作,如在日本(即源流國)著作財產權期間尚未屆滿,則依我國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給予回溯保護。因此,所詢1934年以前日本人撰寫的日文雜誌文章(含採訪及受訪內容),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需視情形而定,分述如下:

(一)所詢問題2中的C社長及D記者、問題3中的E、F、G記者等人參與創作之部分,如依日本著作權法計算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於2002年1月1日前即已屆滿,則該日本人著作自始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從而在我國境內利用此部分文章尚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所詢問題1中的A作者、問題2中A、B受訪者及E醫生、問題3中A、B、C受訪者及D醫生等人參與創作之部分,說明如下:

1. 如依日本著作權法之規定,渠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依日本著作權法計算於2002年1月1日尚未屆滿,則在我國會受我國著作權法回溯保護;又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故在我國境內利用此部分文章,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應依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計算之,亦即存續至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請參考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縱使如您來信所述日本著作權法曾延長保護期間因而保護期間較我國長,在我國仍應依我國著作權法計算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

2. 是以,由於依您來信所述問題1中的A作者(於1959年死亡)、問題2中A、B受訪者及E醫生(分別於1959年、1958年、1973年死亡)、問題3中A、B、C受訪者及D醫生(分別於1959年、1958年、1958年、1973年死亡)等人死亡距今皆已超過50年,故其等參與創作之部分文章,其著作財產權在我國已因保護期間屆滿而消滅,除不得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之。

3. 此外,所詢問題2及問題3之日文雜誌文章含有被採訪者及採訪者之表達方式,亦即雙方均參與創作,若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則該文章依我國著作權法屬共同著作,採訪者及採訪者均為著作人,著作權原則上應由全體著作人共同享有,且應共同行使,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50年 (請參考我國著作權法第8條、第19條、31條及第40條規定),併此敘明。

二、承上述,有關您4月17日來信(補充說明)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所詢1931年出版之書籍當中,有某篇文章(下稱原著作)原由B雜誌發表,惟未註明作者,嗣經A出版社的記者C、D加筆修正後整理成書,則若C、D對該文章之修正已達改作程度(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且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則就其改作之部分可成為「衍生著作」,合先說明。

(二)上述「原著作」及其「衍生著作」,如依日本著作權法計算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於2002年1月1日前即已屆滿,則自始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從而在我國境內利用此等文章尚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反之,若依日本法計算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於2002年1月1日尚未屆滿,從而受我國著作權法回溯保護,則應依我國著作權法計算在我國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請參考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0601 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 著作完成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未依歷次本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而依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但外國人著作在其源流國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 前項但書所稱源流國依西元一九七一年保護文學與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第五條規定決定之。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0800 著作權法第8條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01001900 著作權法第19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01003100 著作權法第31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01004000 著作權法第40條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13-04-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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