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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繼承或贈與產權移轉登記,應檢附完稅證明書等文件,如辦理商標權移轉登記,實務運作程序為何?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對外國人亦有適用,又依同法第41條規定的稅捐稽徵機關相關證明文件,通常會於申辦後2個月內發給。稅捐機關於審查文件時,外國人所需檢送的文件均須經認證,且必須審查外國人其本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1. 稅捐機關核定智慧財產權價值時,係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就個案參考其買賣的利益及剩餘年數核估其價值。
     
  2. 依申請人所檢附的商標權讓與契約,若認為其約定的價金為「無條件」,應視為贈與,仍會要求檢附完稅證明,倘認為其約定的價金為「顯不相當之代價」者,為兼顧智慧局行政效能,智慧局仍可准予登記,再就「顯不相當之代價」的案件向稅捐機關通報。
     
  3. 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申報贈與或繼承問題,民眾如有諮詢請逕洽各國稅局服務專線。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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