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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7、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得否移轉、授權他人使用或設定質權?

不可以。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雖為商標法所規範的無體財產權,依其性質得準用商標的有關規定,如權利存續期間、延展註冊、異議、評定、廢止及有關權利侵害救濟等。惟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因其所表彰的性質與特性不同,若任意移轉、授權或作為質權標的物,恐有影響消費者利益及公平競爭之虞,故除經智慧局核准者外,原則上應不得設定質權、移轉或授權他人使用(商92)。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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