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機關基於業務職掌既得依法拍賣或處置註冊商標的商品,商標權人自不得再就該商品主張權利,應不待贅言,因此,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雖刪除「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文字,實務上仍得適用相關法規進行拍賣或處置,並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