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為人主觀上並不是以行銷該贈品為目的,且不知所採購的贈品為仿品者,贈品上雖有商標的標示,因未將仿冒品作銷售等具商業目的的使用,核與商標使用的定義未合,實務上認為非商標使用,自不構成商標權侵害(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但仍應由法院就實際個案情形以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