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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條約

世界智慧產權組織 
日內瓦保護工業產權國際聯盟
(巴黎聯盟)

締結商標法條約外交會議
1994年10月10日至28日,日內瓦
議定聲明
外交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

1. 外交會議認為任何締約方可自由確定其與商標有關的收費項目和收費額以及其他費用。在通過該聲明時,外交會議注意到討論中提到的外交會議記錄所載的範例已在本聲明範圍之內。

2. 在通過第十一條第(4)款時,外交會議認為,不符合締約方法律的財政規定可作為撤銷登記的理由。

3. 在通過第十三條時,外交會議認為(條約)中沒有任何規定阻礙締約方對申報註冊的商標在使用上適用其法律規定,但前提是在註冊延展的程序工作中不要求按照此類規定辦理。

4. 在通過規則八時,外交會議認為,至少就該條規則而言,任何締約方均可將延展到期之日作為延展費應交之日。

5. 在通過國際書式範本時,外交會議認為:

(一) 如按照某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適用的法律不能要求提供或實際上不要求提供上述書式的某些項目,該機關應編制不含這些項目的"自訂國際書式";

(二) 任何自訂國際書式不得含有多於相應國際書式範本所指的違反(條約)或(實施細則)的強制性項目;

(三) 任何締約方均可在其自訂國際書式中提供可選擇填寫的項目,如提交商標主管機關的有關函件的日期或委託書書式中委託人的地址,但以不規定必須寫為限;

(四) 締約方不必具備自訂國際書式,只要其現有書式符合(條約)或(實施細則)的規定即可繼續使用這些書式;

(五) 在任何自訂國際書式中,項目順序留空均可與國際書式範本的有所不同;

(六) 任何自訂國際書式應以有關商標主管機關接受的一種語言或數種語文編制;

(七) 對於任何申請、請求或代理人的指定,所提交的書式與有關國際書式範本或自訂國際書式對應的,只要其符合語文要求,每一締約方應予以接受;

(八) 如果就某締約方而言,按照某項過渡性規定,國際書式範本的某些項目不適用,或需要提供國際書式範本中未列入的某些項目,該締約方應對其自訂國際書式作相應修改。

6. 在通過國際書式1範本時,外交會議認為,任何締約方在關於要求優先權證據的規定低於上述書式項目5.4和5.5的規定的情況下應對其自訂國際書式作相應修改。 

 

  • 發布日期 : 103-12-25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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