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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商標權人拋棄商標權之作業方式

  1. 為符合「便民原則」,今後拋棄商標權毋庸繳回註冊證,繳回者將加蓋作廢章併卷存查。
  2. 本局核准拋棄商標權後,將於商標公報公告「拋棄商標權之註冊證自核准拋棄之日起作廢」,以避免已拋棄商標權之註冊證被從事不法使用。
  • 發布日期 : 97-04-11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0
  • 瀏覽人次 :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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