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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五都改制之商標案件處理說明

鑒於五都改制係國家政策重大變革,商標案件之申請及註冊登記,配合五都改制,處理原則如下:

一、商標案件當事人之地址,包括已註冊或申請中的商標、審結或審理中各項程序案件,已自100年1月1日以後,全面主動更改為五都升格後的新地址,民眾毋庸來函申請變更地址。
例1:原地址「台北縣中和市……」改為「新北市中和區……」。
例2:原地址「台中縣后里鄉聯合村……」改為「台中市后里區聯合里……」。
例3:原地址「台南縣東山鄉南勢村……」改為「台南市東山區南勢里……」。
例4:原地址「高雄縣鳳山市……」改為「高雄市鳳山區……」。

二、已註冊或申請中的商標圖樣,若含有新五都之原市名稱者,實際上使用新五都之名稱者,因具有實質同一性,可認為原註冊或申請中商標之使用,毋需向本局申請更換商標圖樣。
例1:已註冊或申請中的商標圖樣含有「台北縣○○商業同業公會」,註冊後實際使用「新北市○○商業同業公會」,可認為該註冊商標之使用。
例2:已註冊或申請中的商標圖樣含有說明性之「台南縣永康市○○」地址,實際使用「台南市永康區○○」,不影響註冊商標有無使用之判斷。

三、商標註冊人或申請人名稱含原五都名稱者,因前後名稱具實質同一性,因此商標註冊人或申請人毋庸來函申請變更註冊人或申請人之名稱。

四、以上若有需要變更者,可備具申請書變更申請人或註冊人名稱,亦可更換為新五都名稱之商標圖樣,毋庸繳納規費。

若對配合五都改制之商標案件處理方式,有任何建議與問題,歡迎來電賜教(電話02-23767596劉小姐),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 發布日期 : 100-01-13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8
  • 瀏覽人次 : 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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