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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或變更商標代理人應否繳納變更規費之說明

商標各類案件申請解除或撤銷代理人後,非於同一日變更代理人,目前實務作法視為新增代理人,不須繳納變更規費。惟自本公告之次日起,不論是否為同一日變更代理人,均應繳納變更規費。有關代理人異動應否繳納變更規費,說明如下:

一、應繳納變更規費的情形:指申請新增申請書上原未記載之代理人。

(一)曾委任代理人 A,解任後再行委任代理人 B。

(二)原委任代理人 A,嗣後變更為代理人 B。

(三)原委任代理人 A,嗣後變更為代理人 A、 B。

(四)原委任代理人 A,嗣後 A委任 B為複代理人。

二、不須繳納變更規費的情形:無涉代理人變更。

(一)申請人於申請同時或申請後初次委任代理人,無涉代理人變更。

(二)受讓人於辦理移轉登記同時或登記後初次委任代理人,因申請人已變更為受讓人,就受讓人而言,無涉代理人變更。

(三)單一商標事項之特別委任,該代理人係僅就當次受任事件具有代理權,無涉代理人變更。但如申請新增特別委任之代理人時,仍應繳納變更規費。

(四)解任代理人(包括申請人解任及代理人自行解任),係為委任契約之終止,無涉代理人變更。

(五)委任關係因代理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之法定事由而消滅,無涉代理人變更。

  • 發布日期 : 102-01-2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0
  • 瀏覽人次 : 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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