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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分割注意事項

為使商標權人更有效地管理或利用其商標權,可以利用分割商標權的方式,例如:視實際需要,將商標權分割後再分別移轉、授權或設定質權。另外,註冊商標如果遭到他人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時,可以分割商標權方式,保留未受爭議的商品或服務部分的商標權。商標權分割應以已註冊的商標為前提,尚未取得商標權但還在申請註冊審查階段的商標,可以對申請中的商標提出分割。 

商標權人除可以將指定使用於一案多類的註冊商標分割為二以上之商標權,亦可以就指定使用於同一類別二以上的商品或服務申請分割。但應注意,商標移轉、變更、授權及設定質權等登記的申請費用,都是按註冊的件數計算,分割後,可能使商標權維護費用增加,應避免非必要的分割。 

商標權核准分割後,將依分割的件數發給新的註冊號數,並核發新的商標註冊證。分割前商標權如有授權登記、質權登記或禁止處分等情形,分割後仍繼續存在於各分割後註冊的商標。至於原註冊號數的商標註冊簿將註明「已分割」及分割後的註冊商標號數,原核發的商標註冊證並應即作廢。

  • 發布日期 : 109-01-2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0
  • 瀏覽人次 : 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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