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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租賃服務業

(一) 定義:

所謂「租賃」又可稱作「出租或租借」,指將本身的財物租借給別人使用,以收取相當的費用作為報酬的商業行為。亦即,透過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簽定的租賃契約或協議,承租人支付租金後,可獲得指定物件的有期限的使用權,而出租人所提供者,即為所稱的出租或租賃服務。國內市場上常見的租賃服務業,例如:不動產租賃、汽車租賃、辦公設備租賃、書籍出租等服務。

(二) 分類對照概述:

依行業統計分類的「中類77租賃業」,規範從事不含操作人員之機械設備及運輸工具、個人及家庭用品等有形資產及智慧財產之營業性租賃,例如:營造用機械設備租賃業、農業及其他工業用機械設備租賃業、辦公用機械設備租賃業、其他機械設備租賃業、汽車租賃業、其他運輸工具租賃業、個人及家庭用品租賃業、智慧財產租賃業等,惟上述所列租賃業係以上位概括性名稱表示的租賃業務,其所對應的尼斯分類組群或小類組多且非單一。

尼斯分類的租賃服務,原則上與透過該出租物所提供的服務分在同一類。例如:「電視牆租賃」,出租物「電視牆」主要作為播放宣傳影片之用,與提供廣告相關服務應歸屬於第35類;「汽車出租」,出租物「汽車」主要作為人員或貨物移動用的交通工具,與提供運輸服務相關,因此歸屬於第39類。

以行業統計分類的「細類5302冷凍冷藏倉儲業」為例,對照尼斯分類之3904「貨物或貨櫃之倉儲」、「冷凍庫租賃」;「細類6491金融租賃業」為從事融資性租賃之行業,對照尼斯分類之3601「金融服務、融資性租賃」。綜上,租賃服務依尼斯分類,既以透過該出租物所提供的服務分在同一類,各租賃服務業者於申請註冊指定類別時,宜多加利用參考對照表尋找「租賃」或「出租」關鍵字,即可得相關租賃服務的所屬類別分布情形,以適切選擇本身實際從事的租賃服務類別提出申請。

  • 發布日期 : 110-09-07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3
  • 瀏覽人次 :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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