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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75)內著字第416844號

令函日期: 75-06-05
令函案號: 台(75)內著字第416844號
令函要旨: 函復許慶吉君所稱有關製版權問題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75.5.24新二信北字第75590號函。
二、按著作權或著作權期間屆滿之著作,經製版人整理排印或就原件影印發
行並依法註冊者,由製版人享有製版權十年。又擅自複製業經製版權註冊之
製版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分別著有明文。
三、書法屬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定美術著作之一種,書商編印古人書法成
冊發行,並依規定向本部辦理製版權註冊者,製版人僅得禁止他人擅自複製
其製版,並不限制第三人就同一古人書法之製版行為。至個案有無侵害製版
權,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認定。
四、隨文還原函一件,並檢附著作權法一份,請 參考。
  • 發布日期 : 75-06-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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