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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23989號

令函日期: 82-09-09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23989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著作權讓與之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九月一日(本部收文)函。
二、按著作權法自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後,雖將註冊制度更張為登記
制度,惟均不作實質審查,悉依申請人之陳報。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申請案
件,如核准登記,均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將登記事項載於登記簿及刊登總統府公報,並檢附該登記簿謄本以書面通
知申請人,不再核發著作權執照。又依著作權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著
作財產權之讓與,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該第三人應限於對主張未經
登記有法律上正當利益之人,例如:雙重讓與之受讓人、雙重設定質權之質
權人或債權人,並非泛指任何第三人。所詢著作人向本部申請著作權登記,
並領有本部審查合格執照(應指著作權登記簿謄本),著作人將其著作財產
權轉讓他人,受讓人因轉讓契約成立而取得著作財產權後,法律地位上能否
視同領有執照?(即假設甲單位公告限制資格為領有「內政部著作權審查合
格執照」,而乙廠商未領有著作權執照僅因私訂契約受讓取得執照之人之著
作財產權,乙廠商之資格能否視同領有執照,合乎甲單位公告之規定)一節
,受讓人乙廠商未辦理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自無從取得上開所稱著作財產
權讓與之對抗效果。至能否合乎甲單位公告之標準,應由甲單位自行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100 著作權法第1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82-09-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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