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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79)秘台廳(一)字第02296號

令函日期: 79-11-19
令函案號: 秘(79)秘台廳(一)字第02296號
令函要旨: 關於著作之出版人、發行人等於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受侵害時,可否提起民事
訴訟或刑事告訴或自訴等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台(79)內著字第八四○六九九號函。
二、按權益受侵害者,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以求救濟。又犯罪之被害人得
為告訴或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十九條可資參照。
著作權受侵害,致出版人、發行人等之權益受損害時,出版人、發行人等自
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刑事告訴或自訴,以資救濟,似無於著作權法特予規
定之必要。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79-11-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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