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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3545號

令函日期: 85-02-28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3545號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函及台灣省政府新聞處八十五年二月二十
三日新四信字第五○二○一五號函轉台端同一件函辦理。
二、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包括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財產權之種類計有重製權、
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
、編輯權及出租權等權利(參照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
至二十九條)。又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
作之著作(參照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五款),
攝影著作之著作人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享有著作人格權及重製權、公開播送權
、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著作財產權。
三、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所稱「侵害其權利」及「侵害著作財
產權」係指行為人無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
,而未經著作人(或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之同意,行使著作人專有之權利
(即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所定之各種權利),或有著作權法第
八十七條各款所定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言。來函所稱將幻燈片遺失,使
著作人無法行使著作權一節,該遺失之行為人並無行使著作人專有之權利之
行為,亦無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各款所定之行為,此與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情
形有別。至該遺失之行為對著作人造成損害,似屬民法上侵權行為,與著作
權法無關,所詢「以何方式可確保我權益?若他們將幻燈片遺失,該如何要
求賠償?」、「另方面因我住中部,報系在台北,該怎麼處理較不費事,亦
能確保權益?」等問題,非屬本部職掌事項,歉難查復,請依民法或其他相
關法律規定自行處理
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各一份,請參
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400 著作權法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01008800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 發布日期 : 85-02-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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