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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8666號

令函日期: 85-11-18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8666號
令函要旨: 所詢美商華特迪士尼公司擁有「小飛象」之平面美術著作權,今若有人將平
面美術著作改製成立體之「小飛象」玩偶,是否有侵害該公司之著作權乙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嘉檢耀和字第二二五五八號函。
二、查「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
形之重複製作;而「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
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一
   款),合先敘明。
三、復查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明定著作人享有「重製」與「
   改作」之權利,故除合於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
   限制(即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予
   以重製或改作,即屬侵害權利人之重製權或改作權。
四、按有關美術著作製成立體實體物,是否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前經本部
   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0三七九三號函釋在案。
是 貴署所詢如有人將美商華特迪士尼公司擁有「小飛象」之平面美
術著作,改製成立體之「小飛象」玩偶,是否有侵害該公司之著作權
一節,請參照該函說明。至有關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
情形,請參考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 內著字第八三一五0五四
號函說明二之(三)。
五、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侵害著作權之情形,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
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調查認定之。
六、隨文檢送本部前述第八三0三七九三號函及第八三一五0五四號函影
本各一份、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
,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100 著作權法第81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 發布日期 : 85-11-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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