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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79參字第16409號

令函日期: 79-11-14
令函案號: 法79參字第16409號
令函要旨: 有關著作之出版人、發行人等,於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受侵害時,可否提起民事
訴訟或刑事告訴或自訴,暨應否於著作權法中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台(79)內著字第八四○六九九號函。
二、關於著作之出版人、發行人等,於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受侵害時,可否提
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或自訴乙節,應視出版人及發行人是否取得著作
權之全部或一部而定,如其已取得著作權之全部或一部,自得提起民事
訴訟或刑事告訴或自訴,否則,即不得提起之(本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
實務研究會第二十八期座談第三號提案參照)。因之,前開問題依現行
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及著作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即得解決,
似無於著作權法設明文規定之必要。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79-11-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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