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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智著字第89600932號

令函日期: 89-11-23
令函案號: (八九)智著字第89600932號
令函要旨: 貴署所提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是否僅限於國內?抑或包括外國政府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檢偕經紀字第0000一00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該條文所稱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並未區分為本國或外國機關,自不限於本國,應包括外國政府之機關。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89-11-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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