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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0)智著字第0九000019210號

令函日期: 90-03-15
令函案號: (九0)智著字第0九00001921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請協助認證「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收取費用之合法權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巴黎九十字第M022001號函。
二、本案所指收取費用為何,滋生疑義,經洽 貴公司係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取得音樂著作之授權並繳交使用報酬之費用後,仍有權利人向 貴公司主張權利,故請該協會提供支付使用報酬予權利人之憑證,以釐清其收費之合法性。
三、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一節,說明如下:
(一)按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仲介團體」,又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仲介團體應依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範本及使用報酬收費表,以自己之名義,與利用人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並收受使用報酬。」、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四項分別規定:「仲介團體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將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定期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仲介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供著作財產權人查詢。」。
(二)是所謂著作權仲介團體(以下簡稱仲介團體)係指以促進公眾利用著作為目的,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由著作財產權人依照本條例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故仲介團體得以自己名義,與利用人訂立授權契約,並收受使用報酬。又上述使用報酬於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應定期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使用報酬分配表並應置於仲介團體主事務所供著作財產權人查詢。
(三)「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係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仲介團體,依前所述,僅得就其管理著作財產權範圍,辦理授權事宜,又據該會本(三)月一日之傳真資料,該會授權 貴公司利用音樂著作時,確有開立收據。至該協會就使用報酬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之資料,除依上述規定應提供使用報酬分配表供著作財產權人查詢外,毋庸提供利用人。
四、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及三十二條分別規定:「仲介團體對其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所授權利用之權利,應擔保確有管理之權利。但利用人於契約成立時,明知仲介團體無管理之權利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仲介團體不負擔保之責。」、「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是仲介團體與利用人簽訂授權契約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擔保對管理之著作確有管理之權利。因此,仲介團體所授權利用人利用之權利,如另有「權利人」向利用人主張,除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但書之情形外,應由仲介團體負擔保之責,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100 著作權法第81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100024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4條 仲介團體應依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範本及使用報酬收費表,以自己之名義,與利用人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並收受使用報酬。
100031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1條 仲介團體對其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所授權利用之權利,應擔保確有管理之權利。但利用人於契約成立時,明知仲介團體無管理之權利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仲介團體不負擔保之責。
100032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2條 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100034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4條 仲介團體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將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定期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 前項所稱之定期分配至少每一年一次。 仲介團體分配使用報酬時,董事會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編造使用報酬分配表,載明下列事項,經會計師簽證後,送請監察人查核確認: 一、 本次分配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財產權。 二、 所收取之每筆使用報酬之金額及其總額。 三、 每筆使用報酬所應扣除之管理費金額或其總額。 四、 第二款之使用報酬總額扣除前款之管理費總額後可供分配之金額。 五、 每人分配金額之計算方法。 六、 每人分配之金額。 仲介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供著作財產權人查閱。
  • 發布日期 : 90-03-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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