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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智著字第0900004161號

令函日期: 90-06-06
令函案號: (九○)智著字第0900004161號
令函要旨: 貴會函詢著作權仲介團體拘束所屬會員不得播放廣告等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90)公壹字第0一二五0號函。
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公布施行以來,已有五家仲介團體經許可設立,並完成法人登記,有關其名稱、管理著作之範圍,請參考所附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名冊」,並檢附其章程、個別授權及概括授權契約範本、及管理契約範本、使用報酬率,併請參考。
三、按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著作權仲介業務,指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與利用人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並收受使用報酬予以分配之業務。」復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分別規定:「仲介團體應依使用報酬率及前項著作財產權目錄,編造使用報酬收費表並供公眾查閱。」;「仲介團體應依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範本及使用報酬收費表,以自己之名義,與利用人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並收受使用報酬。」有關著作之授權利用,仲介團體與利用人應本諸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原則,相互協調、洽商。仲介團體僅提供概括授權契約及其使用報酬率,而不提供個別授權契約及其使用報酬率之部分,與前述規定並無牴觸。另有關仲介團體經審查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如其適用之範圍包括概括授權與個別授權,則其僅提供概括授權契約之使用報酬收費表,而拒絕提供個別授權契約之使用報酬收費表部分,則有可能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虞。
四、仲介團體拘束所屬會員不得於頻道節目播放其著作之行為,若屬仲介團體管理之範圍內者,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本即不得為之,不待仲介團體拘束會員上述行為。反之,若非屬仲介團體之管理範圍,會員自得本於權利人之地位為之。
五、按利用人本應與仲介團體相互協商、洽談決定是否採用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以取得合法之授權。若利用人因仲介團體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時,利用人自得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另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二項之規定,係仲介團體應盡之義務,其性質為一法定義務。惟為符合實務運作,本局曾就此釋明仲介團體於對外洽商授權事宜時「得以便捷之方式對外公開表示」其所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以使利用人得以快速得知著作財產權目錄之綱要內容。詳情請參考所附之本局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89)智著字第八九00九三六三號函、九十年一月十五日(90)智著字第八九0一二二四九號函、(90)智著字第八九0一二二五0號函之說明。
六、按利用他人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或團體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虞,因此利用人於利用著作時宜自行查證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又利用人於利用他人著作時,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自得向仲介團體查詢是否屬其管理之範圍,團體並有提供其查閱之義務。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03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著作權仲介團體(以下簡稱仲介團體):指由同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依照本條例組織登記成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社團法人。 二、 著作權仲介業務(以下簡稱仲介業務):指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與利用人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並收受使用報酬予以分配之業務。 三、 使用報酬率:指使用報酬計算之標準或其比率。 四、 管理費:指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而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之費用。 五、 個別授權契約:指仲介團體與利用人約定,仲介團體將其管理之特定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利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契約。 六、 概括授權契約:指仲介團體與利用人約定,仲介團體將其管理之全部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利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契約。 七、 管理契約:指著作財產權人與仲介團體約定,由仲介團體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將所收受使用報酬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契約。
100013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3條 會員應與仲介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仲介團體管理。 會員在仲介團體管理之範圍內,不得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 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並有繳納管理費及會費之義務。
100023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3條 仲介團體應編造著作財產權目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姓名或名稱。 二、著作名稱。 三、著作完成或首次公開發表之年份。 四、授權利用之著作財產權。 仲介團體應依使用報酬率及前項著作財產權目錄,編造使用報酬收費表並供公眾查閱。 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仲介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人無營利行為者,仲介團體應酌收其使用報酬,並應將酌減或酌收之標準明定於使用報酬收費表。
100024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4條 仲介團體應依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範本及使用報酬收費表,以自己之名義,與利用人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並收受使用報酬。
100030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0條 利用人依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範本、使用報酬收費表及其他已獲授權利用人相同之條件,要求與仲介團體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經仲介團體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時,如利用人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收費表提出給付,視為已獲授權。 前項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係因利用人與仲介團體就應給付之使用報酬認定不一所致者,如利用人已依仲介團體認定之使用報酬提出給付並聲明保留時,得於給付後向仲介團體異議。
  • 發布日期 : 90-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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