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09400054790號

令函日期: 94-07-0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000547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回溯保護之相關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4年6月22日來函。

二、我國於91年1月1日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依本法第106條之1規定,對於我國加入WTO之前所有WTO會員國及本國之著作,只要在源流國著作財產權期間尚未屆滿,且依我國著作權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尚未屆滿者,原不保護之部分,亦納入保護,此即一般所稱「著作權回溯保護」。至於原已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且因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其著作財產權已消滅之著作,則無前述條文之適用,無回溯保護之問題。

三、攝影、視聽、錄音著作及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分別說明如下:(一)攝影、視聽、錄音著作: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如於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則至完成時起算50年。(二)美術著作:著作人如為自然人,為其終身加上死後50年;如為法人,則自公開發表後起算50年,如於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則至完成時起算50年。

四、來函所稱本國人及外國人之攝影、視聽、錄音著作及美術著作,是否受回溯保護一節,應視其是否仍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如該著作之存續期間尚未屆滿,則應視該著作已否辦理著作權註冊,分別認定:如已辦理著作權註冊,且註冊後依當時之著作權法規定,其著作權保護期間如已屆滿者,則不受著作權法回溯保護;如未辦理著作權註冊者,則可回溯受著作權法保護。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33條、第34條及第106之1規定。

六、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sp-exda-list-301.html)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300 著作權法第33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01003400 著作權法第34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01010601 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 著作完成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未依歷次本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而依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但外國人著作在其源流國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 前項但書所稱源流國依西元一九七一年保護文學與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第五條規定決定之。
  • 發布日期 : 94-07-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7
  • 瀏覽人次 : 47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