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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30827

令函日期: 93-08-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30827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經過任何登記,著作權法也已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廢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來函所詢若發現網站內容被抄襲、複製時要如何救濟一節,您可依著作權法第六章規定,採取民事途徑,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或請求損害賠償;或依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採刑事途徑,請求國家行使刑罰權,對侵害重製權的行為,論罪科刑。當然在採取上述民、刑事救濟途徑之前,您也可以與侵權人協談,促其停止侵害行為,由雙方協議和解。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400 著作權法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01008500 著作權法第85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01008800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01008801 著作權法第88條之1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 他必要之處置。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 : 93-08-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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