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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03900號

令函日期: 96-01-1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600003900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如何擁有三字經的版權與著作權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95年1月11日(本局收文日期)明信片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並無「版權」一詞,來函所稱「版權」,似應指「著作權」。又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需申請著作權登記;另查來函所詢之「三字經」係古人著作,因年代久遠,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如經依本法第79條規定將其整理印刷並申請製版權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其期間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10年。
三、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7900 著作權法第79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96-01-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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