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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77550號

令函日期: 96-03-0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6000775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命令或公文」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6年2月14日申請書。
 二、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為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又法律或命令,其目的在廣為一般民眾所週知,故解釋上應從廣義,除國家之法令外,各種地方自治團體之法規亦包含在內。來函所詢之「○○縣(市)村里幹事服務(勤)要點」,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之行政規則,係屬上述法條所稱之法律或命令,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96-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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