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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68540號

令函日期: 96-09-0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600068540號
令函要旨: 貴會委託第三人代為辦理業務一案,檢送之委任合約書草案,涉有違反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規定之情形,不得簽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96年6月13日96年台協字第960613號函、96年6月25日96年台協字第960615號函、96年6月28日96年台協字第960628號函及96年7月20日96年台協字第960720號函辦理。
二、貴會96年2月1日檢送與翰翔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翰翔公司)之委任合約書,因違反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之規定,本局前於96年3月21日函令 貴會不得執行。 貴會究有無繼續執行該項委任合約書,亟待查明,請查復下列事項:
(一)貴會是否確已停止執行該項委任合約?
(二)貴會是否仍由翰翔公司對外代理 貴會授權收費執行著作權仲介業務?
(三)請查報96年3月1日以後取得 貴會授權之利用人名冊,並請詳載利用人姓名、地址或聯絡電話。或檢送公播證之存底檔案資料,以供查核。(四)請說明 貴會核發公播證之審核人員姓名。其審核之程序如何? 填發之過程為何?
三、貴會與東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堯公司)之部分:本局於96年1月6日接獲遊覽車司機聯盟陳情書,貴會與MUST及MCAT等3家音樂仲團委託東堯公司授權核發卡拉OK伴唱機公播證,貴會與東堯公司並簽有「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委任代收證書」,惟該證書內對於委任之對價如何計算及執行之細節等事項均未記載,請 貴會檢送委任契約書或說明委任之報酬數額及其支付方法,以供查核。
四、貴會簽訂之管理契約涉有違法疑義部分:
(一)依本條例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於入會後,在仲介團體管理之範圍內,應將其所有之著作財產權交由仲介團體管理,不得為任何保留。貴會前涉有任令會員保留重製權之違法情事,本局迭令改正,貴會於96年6月28日函稱會員重製權均由 貴會管理,並無保留之情形。
(二)惟查貴會 與光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光美公司)所簽訂之管理契約涉有下列非法之情形:
1、保留重製權不交由 貴會管理。
2、貴會管理範圍為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並非 貴會管理範圍,但該約內竟載入「公開傳輸權」,約定將公開傳輸權交由 貴會管理。據該光美公司告稱, 貴會對外宣稱管理公開傳輸權,乃將公開傳輸權交由貴會管理,並不知道 貴會未管理公開傳輸權。貴會所為涉有欺矇會員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情事。
3、該管理契約與本局許可 貴會成立時所核定之管理契約範本不符。
(三)經本局請 貴會傳真與光美公司所簽訂之管理契約,竟與光美公司所提供者不符,爰請查復下列事項:
1、貴會所傳真之光美公司管理契約為何與光美公司所提供者不符?
2、光美公司究有無保留「重製權」之情事?
3、貴會對外是否宣稱管理「公開傳輸權」?
4、貴會對外如未宣稱管理「公開傳輸權」,為何光美公司之管理契約內,載明將公開傳輸權交由貴會管理?
5、光美公司提供之 貴會管理契約為何與本局許可貴會成立時所核定之管理契約範本不符?
五、貴會已與光美公司簽訂管理契約,且貴會網站上之會員名單內已將光美公司列入,所管理之歌曲目錄內亦已列入「光美唱片授權曲目」,以 貴會名義對外授權,收取使用報酬,足以認定光美公司確為貴會之會員。惟據光美公司陳稱,貴會竟不依法通知該公司參加會員大會?原因為何?
六、貴會前揭第960628號函稱93年度之使用報酬已依本局通知改正之命令重新分配,但已逾限期仍未將相關分配資料檢送本局查核,請速檢送相關分配資料以供查核。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09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9條 未依本條例組織登記為仲介團體者,不得執行仲介業務或以仲介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訂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無效;因而致他人受損害者,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責。
100034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4條 仲介團體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將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定期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 前項所稱之定期分配至少每一年一次。 仲介團體分配使用報酬時,董事會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編造使用報酬分配表,載明下列事項,經會計師簽證後,送請監察人查核確認: 一、 本次分配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財產權。 二、 所收取之每筆使用報酬之金額及其總額。 三、 每筆使用報酬所應扣除之管理費金額或其總額。 四、 第二款之使用報酬總額扣除前款之管理費總額後可供分配之金額。 五、 每人分配金額之計算方法。 六、 每人分配之金額。 仲介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供著作財產權人查閱。
100038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8條 仲介團體依法令或章程之規定,應備置或編造之表冊,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業務及財務狀況。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核或檢查,得令仲介團體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並於收受後一個月查閱發還。 對於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查核、檢查或命令,不得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依仲介團體之營運及財產狀況,認為有必要時得命仲介團體變更業務執行之方法,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100039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9條 仲介團體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 未於期限內改正者,主管機關得令仲介團體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或停止其職務。 前二項處分應刊登政府公報。
  • 發布日期 : 96-09-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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