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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700058160號

令函日期: 97-08-0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700058160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申請「天下為公」(美術著作)製版權登記一案,請於文到15日內依說明二、三辦理見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97年6月20日(本局收文日期)製版權登記申請書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又發行係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另製版權之申請,應於申請日前已製版完成,並由申請人首次發行始符上述規定。經查,本案申請日期為97年6月20日(本局收文日期),申請書記載製版完成日期卻為2008年7月1日,前開製版物於申請前究竟是否已製版完成?且已由 貴公司首次發行?請函復說明。
三、下列文件請依規定補正,俾憑辦理:
(一)著作財產權消滅之切結書:並未敘明被製版之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等,請補正。
(二)被製版之美術著作之原件:原件係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如原件因龐大、易損、昂貴或其他特殊情形,確實不便或不能繳交者,得申請減免,或以原著作或原件之詳細說明書、四面、五面或六面攝影圖說或其他代替物為之(請參考製版權登記辦法第6條第1項)。查 貴公司並未檢附上述原件,亦未敘明理由申請減免、或申請以代替物為之,請補正。
(三)製版物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1、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原著作未標明者,免予標明)。2、製版人之姓名或名稱。3、製版完成日期。經查 貴公司檢附之製版物樣本,未依上述規定標明,請依前揭規定補正完整資料。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6000600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6條 文字著述之原著作或美術著作之原件,如因龐大、易損、昂貴或其他特殊情形,確實不便或不能繳交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減免,或以原著作或原件之詳細說明書、四面、五面或六面攝影圖說或其他代替物為之。 製版物樣本,如有前項不便繳交之情形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准予繳交樣本之一部分。
  • 發布日期 : 97-08-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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