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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204e

令函日期: 97-12-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1204e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將購買的美術著作置掛於公共空間,涉及著作之公開展示。依著作權法第27條之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故欲公開展示未發行之美術著作者,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如該美術著作已經發行,則無公開展示之問題。

二、又美術著作雖未發行,然其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亦得公開展示之。惟如該美術著作尚未發行,且亦非合法之重製物者,其公開展示行為即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可能。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7條及第57條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700 著作權法第27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01005700 著作權法第57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97-12-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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