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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16000210號

令函日期: 98-01-14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16000210號
令函要旨:

為台端函詢社區住戶收看衛星電視、數位電視或鎖碼頻道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7年11月10日函。 二、按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權,但如其額外再採取防盜拷措施保護其著作者,則除既有著作權保護外,對其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亦應予保護,故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0條之2第1項明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除非經過其合法之授權,否則即屬違反本法上述規定之情形,不問此種規避行為是供個人或公眾使用,因此來函所詢住戶自行購買具有解碼功能之解碼器(即來函所稱之訊號轉換機上盒)於家中使用,已涉及未經合法授權而予以破解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的行為,如權利人向住戶提出主張,依本法第90條之3第1項前段規定,住戶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不至於有刑事處罰責任。至若 貴會接受住戶委託購買解碼器,是否構成本法第90條之3第1項後段「數人共同違反」,而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則有疑義,實務上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判決。 三、廠商買賣具上述解碼功能之訊號轉換機上盒,則係違反本法第80條之2第2項規定:「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復按本法第96條之1第2款之規定,違反第80條之2第2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金。又依本法第90條之3第1項規定,違反第80條之2規定致著作權人受侵害者,負賠償責任。職此,販賣上述具解碼功能之訊號轉換機上盒之廠商,除須對受侵害之著作權人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外,亦須負擔刑事責任。 四、至於 貴會委託廠商安裝衛星電視接收系統,是否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應視實際使用情形而定,倘若係直接拉線到各住戶家中,供住戶收看電視節目,不涉及公開播送之行為;倘若係在某一定點接收訊號,再以拉線方式將所接收的原播送內容訊號傳送到各住戶家中的收視設備,則該定點接收者可能涉及公開播送(再播送)之行為,原則上須式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 五、又本局【解釋令函資料檢索】(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六、另有關 貴會函詢委詢託廠商安裝數位電視接收系統,安裝數位機房,再安裝網線到各住戶,讓住戶得在家中收看數位電視節目一節,本局將再深入研究,俟有結論即行回復,尚祈諒查。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002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01009003 著作權法第90條之3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於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者,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98-01-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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