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80117c

令函日期: 98-01-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117c
令函要旨:

一、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需申請。又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創作該著作之人,如果著作人未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的話,繼承人於著作人過世後即繼承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期間存續於著作人死亡後50年。至於繼承人有數人時,由各繼承人公同共有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因而在著作財產權之行使上,應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 二、來函提及令尊作品遭人盜用的問題,因盜用人可能涉及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負有民、刑事責任, 您如欲追究侵害人之行為,可逕向警察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依法訴追,同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建議 您可先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併予說明。 三、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查閱,如您仍有不清楚的地方,請電(02)2376-7153洽詢。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100 著作權法第31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 發布日期 : 98-0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28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