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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47860號

令函日期: 98-06-1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47860號
令函要旨: 一、 有關 貴局委請誠松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誠松公司)設計評鑑標識圖樣,屬出資聘請法人完成之著作,其歸屬應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1條雇用著作規定定之,亦即該設計圖如係誠松公司內部員工(屬雇用關係)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原則上以該受雇員工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誠松公司享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同時不論該著作之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 貴局(出資人)均需經由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關係始得利用該著作。因此, 貴局得否依該圖樣製作實體標識並申請商標登記後,發給旅館業者懸掛一節,仍需視 貴局與該公司之合約是否就該著作之讓與或授權有所約定而定,如未約定者, 貴局仍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後,始得利用之。
二、復依 貴局來函附件所載,誠松公司目前業經「解散」登記,則依本法第30條第1項及第42條第2款等規定,公司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於解散登記後,只要仍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仍應受本法之保護,至於該等著作財產權之歸屬,須視該公司於解散後依合併、分割、破產或清算之程序中有無著作財產權之承受或讓與而定之。同時該等著作財產權在存續期間屆滿前,只有在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其著作財產權才會消滅,併予敘明。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12條、第30條及第42條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01004200 著作權法第42條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 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 發布日期 : 98-06-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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