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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55920號

令函日期: 98-07-1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5592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授權費用疑義及溢繳費用如何要求退還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公司98年6月25日亞欣字第0980625-1號函。
二、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授權費用,前經本局以98年4月2日智著字第09816000940號函令禁止調整在案,即TMCS如以電腦伴唱機為收費標的,金額應為每台每年1200元(新台幣,下同),合先敘明。
三、據TMCS表示,針對卡拉OK、KTV、遊覽車等利用人,其授權費用係依據費率表上所定之各該營業場所概括授權公開演出費率洽收,即:(一)卡拉OK、KTV。計算方式有三,得由利用人擇一支付:1、以點歌次數計算:每點一次以0.5元為上限。2、以營業面積計算:每坪每年以1000元為上限。3、以全年度收入之百分之一計算。(二)遊覽巴士:每輛每年以2000元計算。如TMCS係依據上述費率項目向利用人洽收使用報酬,尚非本局前揭函所禁止之範圍。且依該項費率洽收之使用報酬同時涵蓋場所內包含伴唱機之各種公開演出利用。至非屬費率表上列有個別營業別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利用人,其使用報酬仍應按1200元之費率支付。有關該會之費率標準,請參照上開說明。
四、又關於溢收費用一節,依據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0條第2項規定,利用人因與仲介團體就應給付之使用報酬認定不一,致仲介團體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授權契約者,如利用人已依仲介團體認定之使用報酬提出給付並聲明保留時,得於給付後向仲介團體異議,並依民事訴訟相關程序請求返還。
五、隨函檢附TMCS費率表1份,請 卓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30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0條 利用人依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範本、使用報酬收費表及其他已獲授權利用人相同之條件,要求與仲介團體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經仲介團體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時,如利用人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收費表提出給付,視為已獲授權。 前項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係因利用人與仲介團體就應給付之使用報酬認定不一所致者,如利用人已依仲介團體認定之使用報酬提出給付並聲明保留時,得於給付後向仲介團體異議。
  • 發布日期 : 98-07-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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