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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714a

令函日期: 98-07-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714a
令函要旨: 一、 服裝設計圖若具有相當之創作性,得為著作權法所稱之「圖形著作」,則於該設計圖完成時,即取得其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惟依照服裝設計圖所完成之「衣服」,僅屬依圖實施,非重製之行為,該衣服並非著作或著作之重製物,先予說明。
二、 立體之衣服,本身非屬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該衣服上之配色及線條所構成之圖樣、花紋等設計,若具原創性者,則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予以「抄襲改作」並重製在衣服上銷售,涉及「重製」、「改作」、「散布」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若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者,自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三、 此外,服裝類物品不論衣服、褲子、內衣或內褲等,只要該物品之外觀形狀、花紋(圖案)、色彩(色彩配置)或任二者以上之結合後所形成之整體外形,具有新穎創意,而且必須在該物品尚未被公開前,提出新式樣專利申請,經本局審查、檢索國內外相關先前技藝,未發現與該申請物品外形相同或近似之先前技藝,並符合該物品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而非易於思及之創作者,即可獲得新式樣專利權的保護。惟若無提出專利申請者,自無法獲得專利權的保護。
四、 關於服裝整體設計之智慧財產權保護議題,目前已為國際上所廣泛討論,我國亦持續關注此項議題之國際發展。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8-07-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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