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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94390號

令函日期: 98-10-2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94390號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0條第1項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 貴臺98年10月23日節字第0980003600號函。
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主要係避免著作權仲介團體(下稱仲團)濫用其權利妨害社會之利用,損害利用市場之秩序所為之規範,利用人於符合一定之要件並給付使用報酬之情形下,即使仲團拒絕授權,仍可合法利用著作。故明定利用人依使用報酬收費表及其他已獲授權利用人相同之條件,要求與仲介團體訂立個別或概括授權契約,經仲介團體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時,如利用人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收費表提出給付,此時仲團雖不同意授權,仍可獲得視為已獲授權之效果。又所謂之使用報酬收費表係指記載仲團所定之授權金收取數額之表單,包括本局審定之費率在內。
三、貴臺如於利用前即依本局審定之費率或與已獲98年度授權之漢聲電臺相同之條件要求與仲團訂定授權契約,經仲團拒絕或無法達成協議時,若已提出給付,即可適用本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視為已獲授權。
四、另來函所稱仲團不遵守本局審定之費率及函示而仍欲濫行收費一事,事涉仲團是否違反仲團條例,本局將另行查處。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30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0條 利用人依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範本、使用報酬收費表及其他已獲授權利用人相同之條件,要求與仲介團體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經仲介團體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時,如利用人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收費表提出給付,視為已獲授權。 前項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係因利用人與仲介團體就應給付之使用報酬認定不一所致者,如利用人已依仲介團體認定之使用報酬提出給付並聲明保留時,得於給付後向仲介團體異議。
  • 發布日期 : 98-10-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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