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81012a

令函日期: 98-10-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1012a
令函要旨: 一、所詢各校之博碩士論文,圖書館在受理館際合作時,應該如何區別是否可以影印整本之疑義,按圖書館間透過Ariel館際合作之方式,提供圖書予讀者之行為,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型態,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原則上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若在特定情形下符合本法第48條及第48條之1合理使用之情形,則無庸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此部分請參考本局98年9月22日就圖書館館際合作是否得適用合理使用規定之說明(如附件)。惟圖書館透過館際合作影印整本論文一節,顯已超過本法第48條第1款之範圍,恐無法主張合理使用,仍應事先徵得各論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
二、另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則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被授權人僅得於被授權範圍、地域及時間,依約定之方法利用他人之著作。所詢「研究生就其博碩士論文只授權圖書館『電子檔上網』,則圖書館是否還可以針對館際合作的要求影印整本後傳送給讀者?還是需要"圖書館影印"的授權圖書館才可以印」,及「是否表示學校只能將論文重製作電子檔後,放在網路上讓讀者自行使用」等疑義,涉及雙方當事人著作權授權範圍之爭議,依上述說明,應依雙方當事人之約定認定之,約定不明的部分則推定為未授權。建議您可檢視圖書館所提供之授權契約內容,或逕洽該圖書館,以釐清您的疑義。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7條、第48條及第48之1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700 著作權法第7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01004800 著作權法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01004801 著作權法第48條之1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 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 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 發布日期 : 98-10-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