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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101650號

令函日期: 98-11-2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10165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中隊函請本局協助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中隊98年11月14日保二(一)(1)警專字第0980014664號函。
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圖形著作」係指: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而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係指: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本案之「旋姆杯設計圖」若符合前開要件,則屬於本法所保護之圖形或美術著作;又,本案之「旋姆杯商品」若係按圖形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按圖施工之方法製作,乃屬「實施」之行為,並不受本法保護,該商品亦非屬本法所稱之著作,合先敘明。
三、有關來函所稱「旋姆杯疑似遭其他業者抄襲」一節,由於該商品非屬本法所保護之著作,本案若無其他抄襲上述說明二所指圖形著作之證據資料,應與著作權法無涉。又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於具體個案中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等,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四、隨文檢還 貴中隊所附物品一箱。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98-1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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