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81110a

令函日期: 98-11-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1110a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二,按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來函所詢英國某畫家於1939年7月4日逝世,依上述規定其畫作之著作財產權已屆滿而消滅,對於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無須徵求授權。
二、所詢問題三,著作權保護採屬地主義,特定法域就特定之著作所賦予之保護以特定領域之範圍為限,因此,若您於我國領域以外利用該著作,其著作是否尚在存續期間須視當地著作權法之規定。
三、所詢問題四,因所詢之著作在我國業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在我國領域內已屬公共財產,自無不得自由使用之問題。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3條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4200 著作權法第42條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 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01004300 著作權法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發布日期 : 98-11-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