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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211b

令函日期: 99-02-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211b
令函要旨: 一、函詢問題一,貴單位如已取得該合法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則自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身份就該電腦程式進行修改,並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問題; 貴單位如未取得該合法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為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如為配合機器使用上之需求,自行修改部分程式,則可認符合本法第59條第1項之合理使用之規定。另須注意的是,依本法第59條第2項規定,如 貴單位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除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外,應將修改之程式銷毀之,併予提醒。
二、函詢問題二,貴單位如已與廠商完成合約簽訂,並已完成驗收,關於合約中「權利與責任」之約款是否仍屬有效一節,涉及民法相關規定之適用,與著作權無涉,建議另洽民法專家或 貴單位法務室。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9條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900 著作權法第59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 發布日期 : 99-02-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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