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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223a

令函日期: 99-02-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223a
令函要旨: 一、除有關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本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外,文建會如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之規定,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為有必要將其他不屬於上述新聞報導之新聞剪報列為內部參考資料,而欲將該等新聞剪報掃描存入網頁資料庫方便查詢,如該網頁資料庫係為提供文建會符合前述本法第44條規定目的之利用,且僅供內部使用,不對外開放,仍可主張本法第44條合理使用。
二、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99-02-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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