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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026290號

令函日期: 99-04-0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0002629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台端陳情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之廣播電台使用報酬率收費過高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 台端99年3月21日陳情書辦理。
二、台端前揭陳情書中表示,因公開播送MUST之著作未支付使用報酬,而遭法院判刑三個月及罰金,惟 台端認為自己並無犯意卻遭判刑實不公平云云,由於依法裁判乃法院之職責,本局歉難涉入,倘若本案尚未判決確定,建議 台端不服可再上訴。
三、另 台端指陳MUST未考量電台所在地及當地人口數,即要求一年收取10萬元-20萬元之使用報酬,收費標準過高,並不合理云云。經本局向MUST查詢,MUST表示目前係依據該會擬訂之「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收費類型對照表」(97、98兩版本),向 台端收取97年度及98年度之使用報酬。復查MUST擬訂之「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收費類型對照表」收費標準,並未超過本局核定之使用報酬率範圍,故尚無違法情事。
四、99年2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爰此, 台端如認MUST現行之「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電台音樂著作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收費標準過高,得備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審議。另依本條例第26條第1項、第4項規定,使用報酬率自申請審議至審議決定前,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得按照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利用人向集管團體支付暫付款,且表明係暫付款者,其利用之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即無民、刑事責任),併予敘明。
五、台端目前如有申請審議MUST「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電台音樂著作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之需要,可依上述規定向本局申請審議。六、為使利用人申請審議時,有可資參考處理之流程、標準,本局刻正研議相關「利用人申請審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須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及相關附表,待訂定完成後,相關電子檔將於近期內(預計4月份)置放於本局網站(www1.tipo.gov.tw)。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25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 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請後,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得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向著作權專責機關請求參加申請審議。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得令集管團體提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審酌因素、授權利用之條件及其他相關文件,集管團體不得拒絕。 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時,得變更集管團體所定之使用報酬率計算基準、比率或數額,並應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 第一項之申請,有應補正事項而未於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補正,或無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予駁回。 第一項之申請有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決定該使用報酬率,並自申請審議日生效。但於該使用報酬率實施前申請審議者,自實施日生效。 前項經決定之使用報酬率,自實施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就經審議決定之事項再申請審議。但有重大情事變更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議之使用報酬率,有違反法律規定,或無法律依據收取使用報酬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禁止其實施。 第六項及前項之審議決定,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決定者,利用人與集管團體於審議決定前簽訂之授權契約期間內,利用人得向集管團體請求變更使用報酬之數額。 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禁止實施者,集管團體應退還已收取之使用報酬。 第一項申請之審議決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文件齊備後四個月內為之。 第四項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權利人及利用人。
150026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6條 使用報酬率自申請審議至審議決定前,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得按照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無原定之使用報酬率及原約定之使用報酬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 前項之暫付款,著作權專責機關於核定前,得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 第一項經核定之暫付款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於審議使用報酬率期間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均適用之。 利用人依第一項規定向集管團體支付暫付款,且表明其係暫付款者,其利用之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 利用人已依第一項規定給付暫付款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依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之;經駁回使用報酬率審議之申請者,應依集管團體公告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之。 利用人申請審議之使用報酬率,經依前條第八項規定禁止實施者,集管團體應退還已收取之暫付款。
  • 發布日期 : 99-04-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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