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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024500號

令函日期: 99-04-2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0002450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部函詢花蓮縣政府辦理96年度「花蓮縣學生教育長期資料庫」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99年3月18日台國(二)字第0990033266號函。
 二、貴部所述花蓮縣政府利用潘君發表之詩作《老師的眼》,作為國小5年級國語文學生基本學力檢測之命題依據,並將評量試卷公布於該縣政府網站一事,說明如下:(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4條之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該縣政府為辦理國小學生國語文能力考試而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作為試題,其重製行為如符合上述條文規定者,應有合理使用之適用。(二)該縣政府所作成之試題(含利用潘君著作之試題),如係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之「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則該整體試題(含被利用之著作)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任何人利用上開試題之整體呈現進行後續重製、公開傳輸等行為,都不生侵權之疑慮。(三)惟該縣政府所作成之試題(含利用潘君著作之試題),如非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之「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該縣政府利用上開試題之整體呈現時,就試題中所含其他人著作部份(被利用之潘君著作),依本法第65條第2項所定各項判斷基準審酌,其重製、散布、公開傳輸等行為似仍有構成合理使用之空間。(四)就試題中所含他人著作部分(如潘君之詩作)不因依第54條合理使用作成試題一部分,而喪失其著作權,該被利用之著作本身仍獨立受著作權法完整保護。(五)又上述本案「花蓮縣學生教育長期資料庫」引用潘君之詩作作為評量試題,是否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之「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請 貴部依主管法令判斷。
 三、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400 著作權法第5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9-04-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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