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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408a

令函日期: 99-04-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408a
令函要旨: 來函所詢有關「台美之間有無著作權協議」一事,經查我國與美國之間,業於民國35年11月4日簽訂「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友好通商航海條約」(民國37年11月30日生效);而後於民國82年4月22日經立法院議決通過「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經雙方於同年7月16日簽署生效後,行政院並於同年8月11日以台82外2890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如附件),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99-04-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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