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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628b

令函日期: 99-06-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628b
令函要旨: 圖書館在購置著作以充實館藏時,對於已經絕版的著作或無法以合理管道或價格在市場上購得之著作,可以向其他有典藏該著作的圖書館,請求重製該著作,此時,在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下,提供協助重製的圖書館,可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3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因此,若 貴館所訂購的期刊因出版社已無庫存,符合上述「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自得向其他有典藏該期刊的圖書館請求重製,提供協助重製的圖書館,可依上述本法第48條第3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至於 貴館由其他圖書館取得該期刊之重製物後,該重製物即成 貴館館藏,自有本法第48條第1款至第3款之規定適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800 著作權法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 發布日期 : 99-06-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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